现将眉山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项目(第一期)磋商文件附件7《廉政承诺书》“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”修改为“(一)符合《关于印发〈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川财库〔2024〕12号)规定的国有******银行、******银行、农村******银行在眉山市主城区(东坡区)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银行或眉山市(东坡)分(支)行”。
******财政局
2025年9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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